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8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履行買賣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上訴人即被告 劉何鴛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余軍領 間履行買賣契約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7年度訴字第28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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