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22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204號異議人即受刑人 高筱玫 上列異議人即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對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之指揮(106年度執字第603號之1、
110年度執更助字第368號)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異議駁回。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詳如附件刑事聲明異議狀所載。
二、按受刑人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刑事訴訟法第484條定有明文。而所稱「檢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係指檢察官有積極執行指揮之違法及其執行方法有不當等情形而言,是檢察官若依確定裁判指揮執行,即無執行之指揮違法或其執行方法不當之可言。又法院應就疑義或異議之聲明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6條亦有明定。
三、查異議人高筱玫爭執其所受宣告1年有期徒刑,分別經檢察官以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更助字第368號(下稱甲)、106年度執第603號之1(下稱乙)重複指揮執行,惟查:
㈠甲部分指揮書內容,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就異議人所犯下列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所受宣告刑,以110年度聲字第
326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部分:⒈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25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月
、1年1月,嗣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1881號、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09號分別駁回上訴確定。
⒉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020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嗣經
臺灣高等法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427號、最高法院以10
5年度台上字第112號分別駁回上訴確定。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訴字第613號判處有期徒刑
1年2月確定。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82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
⒌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簡字第1137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670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確定。
⒎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478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
㈡乙部分指揮書內容,為本院就異議人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件,以105年度審訴字第13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部分。
㈢以上業經本院調取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執字第603
號、110年度執更助字第368號卷宗核閱無誤,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
㈣綜上,足見甲之⒋部分、乙部分之1年有期徒刑,分別係不
同年度、不同法院就不同案件所宣告之刑,核無重複執行之情事,自難認檢察官就此所為之執行指揮有何違法或不當,異議人執此聲明異議,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6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洪珮婷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修渝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