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23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訴字第823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楊忠聲 被告 林岑玹 (原名: 林其蓉林清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柒拾參萬參仟貳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捌仟貳佰貳拾陸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柒萬捌仟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簽訂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貳、第10條第2項、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透支型信貸)參、第10條第2項,約定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信用卡約定條款、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透支型信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第59頁、第81頁、第103頁),揆諸前揭規定,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㈠被告於民國105年4月26日向原告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號,依約被告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截至109年10月23日止,累計尚有消費記帳新臺幣(下同)6萬2,961元未為給付,其中6萬15元為消費款、2,946元為循環利息,依約被告除應給付上開消費款項外,另應給付其中6萬15元自109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
㈡被告又於106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124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
106年8月23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自撥貸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9年8月8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91萬1,943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0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9%計算之利息。
㈢被告再於106年8月30日向原告借款21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06年8月30日起至107年8月30日止,約定自撥貸日起採循環動用,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9年9月14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19萬1,650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12%計算之利息。
㈣被告復於106年8月23日向原告借款76萬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
06年8月23日起至113年8月23日止,約定自撥貸日起分期清償,利息採機動利率計付,若未依約還款,則喪失期限利益,未到期之借款亦視為到期。詎被告繳納利息至109年6月19日後竟未依約清償本息,尚欠本金56萬6,718元及利息未清償,依約被告已喪失期限利益,應即清償上開款項及自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8.09%計算之利息。
㈤為此,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㈠如主文第1項所示。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持卡人計息查詢、繳款利息減免查詢、客戶消費明細表、歷史帳單彙整總查詢、信用貸款申請書、信用貸款約定書、增補修訂條款、電腦資料查詢結果、放款帳戶利率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個人信用貸款申請書(透支型信貸)、個人信用貸款約定書(透支型信貸)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115頁),而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爭執,依前揭證據調查結果,堪認原告主張屬實。
四、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五、本件訴訟費用計為第一審裁判費1萬8,226元,應由被告負擔,爰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莊仁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書記官徐語姍附表:
編號產品請求金額(新臺幣)計息本金(新臺幣)週年利率(%)利息請求期間1信用卡62,96160,01515自109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2小額信貸911,943911,9438.09自109年8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3小額信貸191,650191,6508.12自109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4小額信貸566,718566,7188.09自109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總計:1,733,27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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