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8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89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連久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慧貞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連久惠」與「 連久慧 」是否為同一人?
二、請提出相對人林慧貞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三、請釋明請求標的(一)所據之系爭本票之原因關係為何?其與請求標的(二)之借款契約有無關聯。
中華民國104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