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12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簡字第122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平股被告王烈培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烈培自民國103年9月4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王烈培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而予以裁定羈押。茲因被告另犯詐欺件,業經本院以103年度易字第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來函洽借執行(執行案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執字第3121號),本院已同意借予執行。被告既因另案在監執行,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揆諸前開法條規定,本件被告之羈押自前述另案開始執行之日(即103年9月4日)起即應予撤銷,被告身分乃從「在押被告」轉換為「受刑人」之身分。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噯靜中華民國103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