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2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二六三號
聲請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代理人丙○○相對人丁○○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捌仟陸佰貳拾陸元,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等事件,經本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三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郭貞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七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