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70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707號債權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東榮民醫院法定代理人林知遠債務人 陳美佐
陳月娥 陳月美 陳冠廷 陳彩香 陳鼎育 陳振東 陳振雄 陳品全 陳建甫 陳建谷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 陳文昌 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零叁拾捌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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