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704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704號
原   告  顏國勝
被   告  鍾天祿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七年十月二十六日在本院民
事大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楊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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