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勇咸
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訴訟代理人  王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
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