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勇咸
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訴訟代理人 王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
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勞簡字第105號
原 告 林嘉玲
訴訟代理人 林勇咸
被 告 老牛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保佑
訴訟代理人 王文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差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六日下午三
時零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郭任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書記官葉姿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