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小字第214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小字第214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訴訟代理人  潘秀雲
被   告  余景登 律師即 謝麗蜂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
費(聲請支付命令),本院於107年8月10日裁定原告應在
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該裁定已於107年8月16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為憑,原告迄未繳納,有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
可參,依上開說明,原告起訴並不合法,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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