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1290號
原   告  林惠美
被   告  李秀月
訴訟代理人  顏福松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權轉讓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租賃權轉讓事件,本院於民國一0七年九月十
九日辯論終結,原定於同年十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宣判。茲因尚有
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再開辯論,並定於同年十一月十九日
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九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儭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玉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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