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勞執字第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執字第60號聲請人 劉奇昌 相對人賽亞基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奕雄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北市政府處理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中華民國一○○年十二月十二日之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欄第一項,關於「資方同意給付勞方新台幣142,922元,視同於101年1月5日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就給付資遣費事件,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於民國100年12月12日調解成立,惟相對人僅匯付其中一筆金額新臺幣38,000元以後,即未依協議履行。為此,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調解成立,調解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資遣費及預告期間工資共計新臺幣180,922元,分五期電匯至勞方原薪資帳戶:第一期101年1月5日給付38,000元、第二期101年2月5日給付38,000元、第三期101年3月5日給付38,000元、第四期101年4月5日給付38,000元、第五期101年5月5日給付28,922元,資方如有一期未付,視同全部到期,並加計法定利息」。惟相對人僅於10
1年2月16日匯款一筆新臺幣38,000元以後,即未依約履行等情,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處理勞資爭議調解紀錄
1件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如主文所示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勞工法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2日
書記官李略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