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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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限期起訴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57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右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秉祥 相對人即債權人鴻鈞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褚桂錡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命相對人即債權人起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就其欲保全執行之請求,向管轄法院起訴。
理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2
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向本院聲請裁定准予對於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02年5月21日以102年度司裁全字第731號民事裁定予以准許,相對人並據以聲請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2年度司執全字第396號強制執行在案;惟相對人迄未就其所欲保全之請求向管轄法院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9條第1項規定,聲請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等語。
三、查聲請意旨所述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卷宗核閱無訛,且相對人迄未就其所保全之請求向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亦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單5紙附卷可稽。從而,聲請人依首揭條文規定,聲請本院命相對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符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司法事務官陳虹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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