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湖簡字第568號
即 原 告 余靜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明白製作影視有限公司間給付報酬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造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陳宜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