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0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桃簡字第1323號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訴訟代理人  游巧婷
被   告  吳崇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2日所
為之裁定(補繳訴訟費用),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被告「 吳崇偉 」記載,應更正為「
吳崇瑋」。
理由
一、按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9條、第232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商啟泰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9日
書記官簡鈴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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