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314號
原 告 鄧翊雯
被 告 鄒珍江
訴訟代理人 吳重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孫國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0314號
原 告 鄧翊雯
被 告 鄒珍江
訴訟代理人 吳重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上午九時
四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13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