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0年度店簡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028號
原   告  陳彰漢
被   告  周學珍
       周祥進
上列當事人間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八日下午四時
八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新店簡易庭法官余學淵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6日
書記官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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