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事聲字第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事聲字第76號異議人 林宜賢 相對人 王庭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異議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106年度司促字第7849號裁定提出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於支付命令聲請狀中所提之「聲證一」LINE記事本及「聲證二」LINE對話紀錄,其所示帳號屬名為Flora,而該帳號亦有綁定手機號碼,經測試綁定之手機號碼為0000000000,屬相對人所有。又該LINE帳號所示之大頭貼與「聲證一」LINE記事本之大頭貼為同一,由此可辨識LINE帳號為Flora之人即為債務人王庭霓本人。且LINE記事本屬相對人所有,該記事本僅能由相對人自行編輯,第三者無從編輯,該記事本內載明各項欠款金額,足見相對人亦承認該筆債務存在,非屬異議人無理之請求。是以,異議人之聲請,就相關債務人自行編輯註記之LINE記事本與對話紀錄等證據,應足以釋明債權債務關係之程度,參以相對人積欠多人款項,並多以生活急需為由,四處與人借貸,隨後再以百般理由拖延還款,更甚者搬回戶籍地之家中,並更改其姓名,是屬惡意躲債,異議人之同事及胞弟 林宜鋒 亦深受其害,其依法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均獲准,足見異議人之請求並非無據,本院司法事務官認異議人之聲請於法不合,而駁回支付命令之聲請,要屬無據,爰依法提出異議,請求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其有對待給付者,已履行之情形。四、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五、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及第511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督促程序,係對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之請求,僅依債權人之聲請,並不訊問債務人,祇憑一方的書面審理,對債務人頒發支付命令。若債務人對於該命令不於一定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即賦與該命令執行力之特別訴訟程序。可知支付命令,係依債權人主張請求原因事實,及債務人對其未異議,為其確定法律關係之基礎。故債權人就其主張之事實,毋庸舉證,法院亦不為調查。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如有不服,即不附理由,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
三、經查,異議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業已表明相對人於民國105年間以其有急需向異議人借款共計新台幣(下同)7萬元及美金720元,爾後時任相對人男友之訴外人 林玉堂 表明願以每月2萬元代其清償,惟僅於106年5月至7月間代為清償6萬元,尚有1萬元及美金720元未為清償,為此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異議人1萬元、美金720元,及均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並提出LINE記事本及LINE對話訊息為憑,足認異議人就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已為釋明。從而,本件異議人聲請支付命令時,於其提出之支付命令聲請狀內既已表明當事人、請求標的、數量、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於法即無不合。至LINE中Flora是否確為相對人本人向異議人表示借款情事,涉及須進行實體上調查判斷方得確認,如相對人對此有所爭執,應得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使支付命令失效後進入實體爭訟以確定之,俾以達到支付命令節省債權人勞費與儘早確定雙方權利義務關係,及債務人必要訴訟權保障需求之立法目的。是以,原裁定逕為駁回異議人支付命令之聲請,容有未洽,聲明異議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洵屬有據。爰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由司法事務官另為適當之處分,以符法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佳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