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3年台抗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758號再抗告人 湯皓詠
上列再抗告人因加重詐欺等罪定應執行刑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3月27日駁回其再抗告之裁定(113年度台抗字第488號),提起再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抗告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當事人即不得更有所聲明或抗告(再抗告)。本件再抗告人湯皓詠因加重詐欺等罪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抗更一字第2號定應執行刑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既經本院以113年度台抗字第488號裁定予以駁回。則再抗告人復提出書狀向本院提起再抗告,自為法所不許,茲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15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謝靜恒
法官梁宏哲法官周盈文法官劉方慈法官莊松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齡方中華民國11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