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9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吳泓毅 即 吳翼竹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佩玲附表:
一、依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所示,聲請人曾參與前置協商,惟嗣因故毀諾,請提出說明如下:
㈠聲請人係與何銀行簽約?於何時毀諾?已依約繳款幾期?並提出繳款明細。
㈡聲請人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
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離職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
㈢聲請人協商當時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為何?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㈣聲請人毀諾當時每月必要支出狀況為何?以及收入扣除協商數額後無法維持最低基本生活之佐證。
二、請提出聲請人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或試算單。
三、請提出受撫養人即兒子之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四、請說明配偶任職於何處、每月收入為何?並提出配偶最近1個月財產所得清單、110至112年度之綜合所得資料清單。
五、聲請人目前交通工具為何?是否有機車或汽車?如有,請提出行車執照。
六、請提出聲請人及兒子於各金融機構(含郵局、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之全部存摺封面,及自110年12月起至本裁定送達之日止完整之存摺內頁影本或帳戶歷史交易明細,勿僅提出最後一頁或餘額證明書,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薪資之存款,並請逐筆說明各項存款之原因、來源及性質。
七、說明有無以聲請人或兒子為要保人之商業保險(人壽保單、儲蓄性保單、投資性保單)?如有,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中(如無保險亦請註明)。並請提出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查詢結果。
八、就「聲請前2年即110年12月至112年11月」及「112年12月至目前」之期間,分別說明兩段期間每月收入數額、原因及種類,詳細列表及製作表格,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勿以綜合所得資料清單上之金額列計)㈠薪資,請以應領薪資為計算,勿以實領金額加以計算,如有應扣除部分,請詳列扣除項目及金額,以利本院審核。
㈡請提出薪資單作為證明文件,工作若為打零工或領取現金
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等,若都無法提出,請敘明原因並簽立切結書陳報到院。
㈢如於某段期間內無固定正職工作或無收入,亦請陳報起迄時間,如有無收入之期間,請說明無收入如何維持生活。
九、請說明目前每月必要支出金額是否同調解程序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所示?
十、聲請人每月收入均不足生活必要費用,更生方案顯然無履行可能性,為避免進行無益之更生程序,請預先提出有履行可能之更生方案,並說明有履行可能之原因及計算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5月16日
書記官龍明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