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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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3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31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恩和上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字第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GUCCI斜背包壹個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恩和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偵字第23605號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98年12月15日確定,於99年12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仿冒GUCCI斜背包1個,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仿冒GUCCI斜背包1個,係被告所有且供犯罪所用之物,有扣押物品清單1紙在卷可稽,是檢察官本件之聲請為有理由,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