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水利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在行水區內擅採砂石致生公共危險罪,減為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0年4月18日犯在行水區內擅採砂石致生公共危險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更(一)字第36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9826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
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秋桃
法官凃裕斗法官范惠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吳華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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