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聲減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減字第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國防部臺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未經許可寄藏爆裂物罪,減為有期徒刑貳年,併科罰金新台幣貳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94年3月7日犯未經許可寄藏爆裂物罪,經本院以94年度上訴字第1639號(偵查案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偵字第2457號),判處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金新台幣4萬元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且係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自首而受裁判,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6條規定,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6條,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雅美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崑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