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簡字第9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菸酒管理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簡字第96號上訴人大年旺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 張振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政府間菸酒管理法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0月31日本院100年度簡字第96號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2分之1,合計新臺幣3,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9日
書記官宋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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