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82號聲請人 張香貴 即債務人1號5樓(戶)代理人 黃呈利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查詢個人資料回覆書││之「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本為紅色底,聲請狀附聯徵資││料僅有藍綠色底之前置協商債權人清冊,應再補正)」。│├───────────────────────────┤│㈡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3名子女」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㈢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3名子女」於聲請人聲請前││二年(即自102年3月6日至104年3月5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㈣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2年3月至104年3月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㈤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自102年3月6日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㈥聲請狀附無法長期工作之疾病診斷證明文件,仍請說明目前││有無兼差工作?若有,說明兼差收入狀況?若有相關證明文││件可提出並請一併提供。│├───────────────────────────┤│㈦聲請人列有房租支出,惟未有租金繳納紀錄,應提出租金繳││納證明,如無法提出,仍應以書面說明。│├───────────────────────────┤│㈧應補正:││應受扶養權利人「3名仔與」近一個月內國稅局或地方稅務││局所核發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近二個年度之所得資││料清單」。│├───────────────────────────┤│㈨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3名子女」之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㈩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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