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補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消債補字第81號聲請人 楊更強 即債務人號(戶)代理人 康春田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3項亦有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g2;附表:
┌───────────────────────────┐│㈠關於財產部分,應提出或說明:││①使用之交通工具為何人所有?併提出行車執照影本。││②除已陳報者外,「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雙親」是否尚有其││他具有價值之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③除已陳報部分,聲請人有無其他債務存在(含為他人擔保之││保證債務、稅捐債務、罰鍰債務、健保欠費...等)?│├───────────────────────────┤│㈡關於收入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雙親」於聲請人聲請消債程││序前二年(即自101年12月25日至103年12月24日間)之各││項收入之明細(含工作所支領之全部給予、政府補助金、社││福機構補助、其他有償及無償之所得),並檢附相關佐證資││料,如無任何收入或無法提出資料,仍應以書面說明(已提││出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㈢關於支出部分,應提出或說明:││聲請前二年(即自即自101年12月至103年12月間)必要支││出(含膳食、教育、交通、通訊、水電瓦斯、雜支、醫療、││賦稅、扶養費支出等)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無法完整提││出,請說明原因,併提出尚留存部分。│├───────────────────────────┤│㈣陳報「本人」及「受扶養親屬雙親」自101年12月起迄今所││有各項具有價值財產(含不動產、動產、存款、投資、保單││、股票、汽機車、權利等)之變動情形。││及此段期間債務之變動情形?│├───────────────────────────┤│㈤工作收入部分僅提出切結書,請提出其他現有工作收入之證││明文件(如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含明細)、在職││證明書、薪資明細表影本)。│├───────────────────────────┤│㈥應補正說明:││①有幾名兄弟姊妹?與其他兄弟姊妹如何分擔雙親扶養費?││②除雙親外,與何人同住?與同住者如何分擔家用開銷?│├───────────────────────────┤│㈦提出債務人「本人」及「受扶養親屬」名下所有金融機構(││自101年1月起迄今)之交易往來明細(金融機構存簿內頁││明細影本即屬之,已提出之部分不必重複提出)。│├───────────────────────────┤│㈧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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