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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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清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高竺㚬即 高瑞蓮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耀興 代理人 張金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相對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呂淑嫻簡旻毅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賴建良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理人 李金火陳淑君 相對人(即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代理人 曾朝慶劉育儒 相對人(即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洪瑞霞謝天時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代理人 姜佳宏 相對人(即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黃蘭雰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理人 蔡沛蓁 代理人 陳一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長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旺 代理人 陳傳福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代理人 王亞琳 相對人(即債權人)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代理人 王姿驊 相對人(即債權人)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理人 陳信華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理人 華祥任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理人 林雪娥 代理人 周孝蕙 相對人(即債權人)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隸屬第一金
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代理人 林雅婷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於民國104年2月5日提出之更生方案不予認可。
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自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上午10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本件清算程序之進行由辦理清算執行事務之司法事務官為之。
理由
一、按已申報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權總額逾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法院應不認可更生方案;法院裁定不認可更生方案時,應同時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第1項第5款、第6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高竺㚬即高瑞蓮聲請更生,前雖由本院於民國
103年10月27日以103年度消債更字第256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惟經債權人申報無擔保之債權合計為新臺幣(下同)1,492萬6,819元,有各債權申報書狀及債權表在卷可憑,則本件已申報無擔保之債權總額既逾1,200萬元,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債務人於104年2月5日所提出之更生方案,自應裁定不予認可並開始清算程序。
三、又按法院開始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6條第1項定有明定,爰併裁定如主文第3項。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民事庭法官張清洲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04年3月13日公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
書記官楊思賢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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