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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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上字第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上字第893號上訴人 鄭萬居
鄭伍翔 上開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遠東鐵櫃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120號判決,提起上訴,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7,140元,上訴人僅繳納24,760元,顯有未合。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12,380元(計算式:37,140元-24,760元=12,380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11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松鈞
法官許勻睿法官李昆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1月9日
書記官蕭麗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