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911號原告 喬富 整合國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方妤 被告紅威媒體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美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0段00
0巷000號,此有被告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6頁);原告復未主張有何合意管轄之約定或特別審判籍規定之適用。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揭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淑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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