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補字第1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補字第1116號原告聯茂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智恩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拾捌萬柒仟陸佰參拾參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若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9月27日
書記官洪惠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