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國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國字第198號抗告人即原告 蕭正朋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法務部、 林邦樑 、 林朝松 、 黃和村 、 田緯明 、 蔡清祥 、 林玉珍 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98號民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6年11月13日本院105年度重國字第198號駁回其抗告之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7年1月10日裁定限抗告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7年1月1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抗告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可參,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