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亡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宣告死亡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5年度亡字第99號聲請人 宋添貴 相對人 黎金鳳 失蹤前最後住所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相對人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黎金鳳(LeKimPhuong,女,越南國人,民國00年0月00日生,越南國護照號碼:M00000000,失蹤前最後住所:(改制後)桃園市○○區○○街0段00號)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六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遺產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為相對人配偶 許奕富 (民國105年11月25日歿)同母異父之哥哥,許奕富與相對人於88年間結婚,然 渠等 登記結婚後不久,相對人便失蹤,迄今已逾18年,前經聲請鈞院准予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准予宣告相對人死亡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據提出相對人及關係人之戶籍謄本、越南公民與外國人結婚證書可佐,嗣經本院依職權函詢內政部移民署及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覆查無相對人入出境相關資料,亦並未居住過其臺灣地區之地址等情,有同署106年1月6日移署資字第1060007007號函文、同分局10
6年1月19日德警分刑字第1060001378號函文暨所附查察訪談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核與聲請人所提里長證明書內容相符。足認相對人最遲於88年7月16日登記結婚後3個月(即88年10月16日)時失蹤。聲請人嗣於107年2月13日將本院民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新聞紙,有新聞紙在卷可稽,核閱無訛。本院又囑託法務部依臺越民事司法互助協定請求越南國司法部查詢相對人在越南之戶籍資料和生存狀況,經越南國司法部函覆略以相對人遷移不明,足見相對人在越南亦為失蹤人口,核與聲請人主張大致相符,堪信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定有明文。聲請人以相對人為00年0月00日生,,自88年10月16日起失蹤後,音訊杳然,迄今生死不明,經本院公示催告在案,今申報期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又相對人係於88年10月16日失蹤,計至95年10月16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相對人於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聲請意旨核無不合,准予依法宣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毛松廷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9月19日
書記官吳綵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