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侵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侵訴字第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侵訴字第88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翰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郭明翰律師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字第240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孟皇
法官林柔孜
法官陳采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汾芸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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