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破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破產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破字第25號聲請人 劉燕嬌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按破產事件性質上屬非訟事件,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計徵裁判費,並以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價額定標的價額。聲請人陳稱其資產總額現為新臺幣(下同)20,711,039元,則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4款規定,本件應徵程序費用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汪怡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書記官馮姿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