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2855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中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號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85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6
年5月24日上午10時4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泰錄
  書記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陸仟玖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在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
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貸款契約暨約定書及放款客戶還款
繳息查詢單為證,而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
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
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
認,堪認原告主張應屬真實,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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