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2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保險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217號聲請人 李彥緯
李輝煌 上列聲請人因與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8日本院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83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非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不得為之,此觀同法第507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07年度台聲字第83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陳駿璧法官陳麗玲法官邱璿如法官梁玉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