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聲明不服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聲字第193號聲明人 葉凱怡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第三審判決(105年度台上字第2903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係終審法院,對於終審法院判決不得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葉凱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既經本院將其上訴駁回,復又具狀聲明不服,殊為法所不許,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法官梁宏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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