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8年度台抗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8年台抗字第14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傷害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台抗字第1488號抗告人 王從良 上列抗告人因傷害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等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238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其第二審法院所為裁定,不得抗告,刑事訴訟法第405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王從良因傷害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聲請之確定判決即原審107年度上易字第1583號判決,係依刑法第277條第1項論處傷害罪刑,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前段第1款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之案件。原審法院既就抗告人之聲請予以裁定,依首開條文之規定,即屬不得抗告,抗告人提起抗告,自非適法,應予駁回。上開不得抗告之規定乃法律之明文,要不因原裁定正本末頁誤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之旨而得抗告,附此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3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呂丹玉
法官何菁莪法官梁宏哲法官林英志法官蔡廣昇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