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87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8874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景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伍仟柒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相對人於94年4月25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貸款,貸款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9萬元,約定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88計息,詎料債務人僅繳納本息至94年7月24日止,即未再清償任何款項,現尚有185,740元未獲清償,餘欠本息屢經催討仍未清償,依貸款總約定書第六條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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