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89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890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保成特種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貴英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 鄭國豪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本件經核係向債務人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及利息,惟依所附之債權釋明文件,即切結書一紙,約定清償方式係自民國108年3月起至108年10月止,共計8個月,每月歸還5,000元,則兩造間若無加速條款(即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僅得就已屆期而未清償之金額為請求,故請釋明本件得請求債務人一次清償全部欠款之依據,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8月16日
司法事務官鍾仕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