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訴人 黃雅靖 被上訴人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業於民國109年3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首揭說明,上訴人至遲應於109年3月31日提起上訴。惟上訴人遲至109年4月9日始向本院提起上訴乙節,有上訴人所提聲明上訴狀所蓋印之本院收狀章日期可證;揆之上開說明,上訴人顯已逾期提起上訴,其上訴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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