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9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980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沈冠璋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合議庭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所為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裁定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裁定正本之法官姓名欄內「法官李承燁」部分,應更正為「法官李承曄」。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又按刑事判決正本乃書記官依據原本所作成,正本與原本不符,自應以原本為準。至正本與原本不符之情形如僅「顯係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者,其正本則得以裁定更正之,此觀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甚明。
二、本件書記官製作之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之原裁定正本法官姓名欄中,將法官「李承曄」之姓名誤載為「李承燁」,與該裁定之原本不符,且係為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之錯誤,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林英奇法官李承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月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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