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3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呂朝龍被告賴亭妤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余訓格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繳納保證金,因被告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朝龍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2萬元,由具保人呂朝龍繳納同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暫收訴訟案款臨時收據各1紙在卷可稽。嗣被告因該案件經同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00000號起訴書起訴,於本院審理中經合法傳喚未到庭,並因行方不明而拘提無著;又通知具保人協同被告到案執行亦未到案等情,分別有上開起訴書1份、本院報到單2份、送達證書5份、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本院拘票1份與民國109年3月26日員警拘提未獲報告書、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109年4月6日嘉市警一偵字第1090700916號函各1份等附卷可憑。另查被告目前並無在監在押之情形,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是本案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
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宛瑩
法官陳文欽法官蕭雅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如茵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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