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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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892號上訴人即原告正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哲維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晶越微波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8年度訴字第892號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3日
書記官郭純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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