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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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5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上訴人正得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鈴惠 被上訴人 黃聖博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股份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由上訴人具狀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3,475元。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3日以108年度訴字第1531號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2日寄存送達予上訴人,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查詢資料、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資料查詢清單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見本院卷203-217頁)。揆諸上開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9年5月13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