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5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573號債權人衛生福利部屏東醫院法定代理人 王照元 債務人 林聰志
林永城
一、債務人林聰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參仟肆佰壹拾參元。
二、債務人林聰志、林永城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伍仟壹佰陸拾參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3月25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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