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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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審附民字第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審附民字第581號原告 李蕙君 被告 顏士傑 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審金簡字第85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準用同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陳彥宏法官蘇怡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丁梅芬中華民國11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