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1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六一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三
丙○○
入出境右二人共同指定辯護人 柴健華 律師被告乙○○男三
入出境選任辯護人 薛欽峰 律師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延長羈押(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八○五○、一八○七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乙○○、丙○○均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乙○○、丙○○強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三人雖否認強盜犯罪事實,然經告訴人丁○○指訴歷歷,並有扣案之證物可佐,犯罪嫌疑重大;又被告三人為大陸地區人民,在台均無固定住居所,其中被告甲○○尚為偷渡來台,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另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執行羈押、並於同年十二月十六日延長羈押。
二、茲本院於羈押三月之期間未滿前,經依同法第一百零一條之規定訊問被告後,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三年二月十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曾正龍法官郭惠玲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鄭雅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