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士交簡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茂松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
年度偵字第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王茂松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並補正:
被告前於民國97年間因酒後不能安全駕駛罪,經本院以97年
士交簡字第2154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6萬元確定,有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竟仍不知悔改,再犯
本罪。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