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士簡調字第1295號
法定代理人 廖國煒
被告 王吉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9,33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陳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
新臺幣壹仟元;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雪華